行政行為的分類有哪些?根據不同的標準,具體行政行為可分為以下幾類:
1.依職權和申請的具體行政行動
劃分的標準是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啟動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前者是根據職權直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需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后者需要當事人申請后,行政機關才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羈束的和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約束的程度,立法嚴格規定了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式、手段等條件。如果行政機關在采取時基本沒有選擇,則是被約束的具體行政行為;立法根據實際情況在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式和手段上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的自由裁量權。
3、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授予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授予權利、利益或者免除當事人義務;為當事人剝奪其權益或者設定義務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負擔行為。
4、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劃分的標準是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有法定形式,需要以具有特定含義的文字和其他符號作為生效的必要條件的,是特定的行政行為的必要性;是沒有文字或者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符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行為主體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
第一,法定具體行政行為主體應當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這里所說的資格是形式資格,不是行政權力資格,行政行為主體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的,為無效行政行為。
第二,行為人超越權限或者無權限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在司法實踐中,無權處分的情形往往被視為越權,因此廣義上的無權處分情形包括無權處分情形。
2、行政行為內容存在重大、明顯違法。
行政行為的含義不明確;意志的表達是被迫的;行為的內容基于明顯錯誤的事實;相對人與公務員惡意串通的行為;行為內容明顯違反公共秩序和良好習慣的;如果行政行為的內容是不可能的,那么就是如此重大且明顯的違法行為。
3、行政行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顯缺陷。
嚴重違反法定形式也是重大且明顯的違法行為。行政行為主體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作出的行政行為因其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視為無效。比如工商行政許可體現在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上,在形式上是重大的、明顯的違法行為。此外,缺乏書面形式,如沒有公章,也屬于上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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