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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手上的金手鐲不見了,是被他人盜竊還是孩子無意間丟失的?經查,金手鐲是被保育員張某“拿”走了。3月16日,經江蘇省海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22年9月29日中午,王先生接回了在某幼兒園托班就讀的女兒小王,發現孩子手上的黃金手鐲不見了,該手鐲為足金,價值7000余元。王先生詢問女兒,可1歲多的孩子并不能準確表達。王先生請幼兒園調取監控視頻,查看后發現手鐲在小王進入廁所后消失,當時只有保育員張某陪護孩子。園長找到張某,張某表示對金手鐲消失一事不清楚。后園長報警,在民警的調查下,張某最終承認其盜竊的犯罪事實。
案發當天上午,張某帶領小朋友們上廁所,小王手上的金手鐲吸引了她的目光,張某頓時心生貪念,趁給小王擦手之際將手鐲摘下并藏到了自己口袋里。面對園長及王先生的詢問,她心存僥幸,錯失了從輕、減輕處罰的機會。
2023年2月24日,該案被移送至海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張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利用保育員的工作便利,盜竊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幼兒財物,性質惡劣,有起訴必要性。3月10日,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潘迎鵬 何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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