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權激勵對象有哪些規定?
《公司法》第八條: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什么人員不得成為公司股權激勵對象?
下列對象不能成為股權激勵對象:
1、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持股在百分之五以上);
2、監事、獨立董事;
3、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最近3年內);
4、不能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其他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