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答辯狀可撤回嗎?
申請撤訴確實是當事人對其訴權的自由處分,但《民訴法》第131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即說須經法院審查確認后才能得以準許,而并非是對當事人的撤訴申請應一律準許。
一般情況下,只要無規避法律、無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現,法院原則上都應裁定準許當事人的撤訴申請。但本案原告的撤訴發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轄異議的特殊情況下,涉及到審判權的歸屬問題。而法院對原告撤訴申請的審查確認,既是對原告訴訟的程序審查,也可能涉及對原告訴訟的實體審查。裁定準許撤訴是審查以后的實體處理結果。撤訴與判決、調解一樣,都是案件審結的一種方式。裁定準許當事人撤訴實際是對案件進行實體結果上的審理。但一旦當事人依法提起管轄權異議,在異議期間,受訴法院是無實體審判權的,因此無特定情形時,法院一般不宜作出是否準許原告撤訴的裁定。
合同糾紛上訴有用嗎?
合同糾紛起訴是有用。當事人可以攜帶身份證、合同、起訴狀向法院申請立案,法院通知雙方受理案件、送達開庭公告,在七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日當事人帶齊證據資料到庭參加辯論。
關鍵詞: 合同糾紛管轄 被告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