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識別股東虛假出資
發起人虛假出資,即發起人故意所為的使其出資外表與其實際出資狀況不相符合的欺詐行為。
如何認定發起人虛假出資呢?筆者試舉一例(下文簡稱“李某虛假出資案”)結合本文加以分析:某市安潔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潔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由李一、李二、李三三兄弟于2012年8月18日出資設立,李一出資50萬元,李二以一輛價值40萬元自有奧迪轎車出資,李三出資10萬元,上述出資由與李一關系密切的中庸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后因有人舉報,某市工商局對安潔公司進行了調查并查明,李一的50萬元始終沒有繳納到公司賬上,中庸所僅憑李一提供的支票存根和銀行進賬單等做出資金到賬的驗資證明,根本沒有對這些會計憑證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李二的轎車也沒有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由其繼續使用,中庸所憑李二提供的轎車到貨單驗資,沒有調查核實;李三的10萬元出資款已經足額存入公司賬戶。最后,某市工商局認定李一、李二虛假出資并進行了處罰。
二、如何防范股東抽逃出資
股東抽逃出資,通常是指:股東在向公司繳納出資以后又采取各種非法手段暗中將其出資財產從公司轉移到自己手中,并仍然保有原有股權或者股份的欺詐行為。
由于股東抽逃出資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抽逃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而股東抽逃出資的認定就成為法律對股東抽逃出資行為加以規制和課以各種法律責任的關鍵環節。
三、股東抽逃出資的構成應當同時符合下列幾個方面的條件:
抽逃出資的主體應當是股東。那么,究竟哪種類型的股東有可能抽逃出資呢?有便利條件抽逃出資的股東通常是公司的控制股東(含控股股東),它通常來源于發起人股東。而中小股東通常因不具備抽逃出資的便利條件一般不能成為抽逃出資的主體。當然,特殊情況下亦有例外。
例如,全體股東合謀共同抽逃出資時則中小股東也有可能是抽逃出資的主體。當然,抽逃出資的主體還有可能是隱名股東(即實際出資人或者隱名出資人)。
盡管《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承認實際出資人(即隱名出資人)可以依據其與名義股東之間合法有效的隱名投資協議主張其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但并未在形式上直接承認其股東身份。但理論界多認為隱名出資人實際上就是隱名股東。
在公司實踐中,有時隱名出資人的股東身份在公司內部人所共知,隱名出資人也以股東身份行使股東權利,只是由于沒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而不為外人所知曉而已。在這種情形下,隱名股東實際上也可以利用其對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而抽逃出資。
抽逃出資的股東在主觀方面應當具有抽逃出資的的故意。即股東明知其繳納出資后再利用各種非法手段將出資轉歸自己并仍保有股東身份和股權,是一種欺詐行為,其結果必然損害其他無過錯股東、公司本身和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但他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
股東抽逃出資行為使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有資本相背離。這有違資本維持原則,使公司資本的擔保功能大打折扣甚至形同虛設,必然增大公司債權人債權實現的風險,甚至直接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股東抽逃出資后卻仍然保有其股份和股權,使公司“空殼化”,必然侵蝕其他無過錯股東的合法權益,并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運營,直接侵害公司本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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