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電價是指電網經營企業對終端用戶銷售電能的價格。銷售電價實行政府定價,統一政策,分級管理。銷售電價由購電成本、輸配電損耗、輸配電價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構成,計價方式包括單一制電度電價和兩部制電價兩種方式。居民生活、農業生產用電,實行單一制電度電價。工商業及其它用戶中受電變壓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電設備裝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戶,實行兩部制電價。受電變壓器容量或用電設備裝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實行單一電度電價,條件具備的也可實行兩部制電價。而兩部制電價由電度電價和基本電價兩部分構成。電度電價是指按用戶用電度數計算的電價;基本電價是指按用戶用電容量計算的電價。
第一部分,購電成本。指電網企業從發電企業(含電網企業所屬電廠)或其他電網購入電能所支付的費用及依法繳納的稅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電費、電度電費。
第二部分,輸配電損耗。指電網企業從發電企業(含電網企業所屬電廠)或其他電網購入電能后,在輸配電過程中發生的正常損耗。
第三部分,輸配電價。指按照《輸配電價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的輸配電價。
第四部分,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經國務院以及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隨售電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制定銷售電價的原則是什么?
制定銷售電價的原則是堅持公平負擔,有效調節電力需求,兼顧公共政策目標,并建立與上網電價聯動的機制。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銷售電價的管理、監督。在輸、配分開前,銷售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在輸、配分開后,銷售電價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跨省的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銷售電價時,應充分聽取電力監管部門、電力行業協會及有關市場主體的意見。居民生活用電銷售電價的制定和調整,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進行聽證。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對銷售電價進行監督和檢查,價格主管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最關鍵的突破口是繼續落實新電改。一方面,要推進直購電,完善在發電側的競爭機制;另一方面,要加快售電側的改革,真正在售電側引入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