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
代位權行使期限
代位權期限是三年。代位權是實體請求權。即代位權的行使是以債權人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代位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期間是三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找法網提醒您: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三、
代位權行使費用由誰承擔
代位權行使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找法網提醒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