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管轄的意思
指定管轄,是指裁定管轄的一種。上級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級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決因管轄不明而發生的爭議。
產生指定管轄的情況有:管轄區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區劃發生變動;由于事實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轄權法院不能受理,或審理某一特定案件將發生重大障礙;對管轄權的法律規定產生不同理解。
在中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議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時,報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下級法院必須執行。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指定其將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審判。
二、指定管轄規定的三種情況
一是上級紀委監委將其所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紀委監委管轄;
二是上級紀委監委將下級紀委監委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紀委監委管轄;
三是下級紀委監委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的,其共同的上級紀委監委確定爭議的其中一方管轄或者另行指定下級其他紀委監委管轄。
根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黨紀處分只涉及上級紀委指定下級紀委對其他下級紀委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違紀問題進行執紀審查這一種指定管轄情形;根據監察法,政務處分中,上級監委除了可以將下級監委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委管轄外,還可以將其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給下級監委管轄。
三、指定管轄的條件和程序
(一)指定管轄作為一般管轄的補充,其啟動有嚴格限制,為保障紀檢監察工作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建議具有下列情形的方可進行指定管轄,具體為:
1、有管轄權的紀委監委不適宜辦理,由其辦理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的;
2、有管轄權的紀委監委因審查調查阻力、干擾較大主動提出的;
3、案件重大、復雜,有管轄權的紀委監委辦案力量不足;
4、下級紀委監委之間對案件管轄有爭議,提請共同的上級紀委監委指定的;
5、上級紀委監委認為有必要指定管轄的。具備上述情形之一,需要指定管轄的,應由上級紀委監委的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議,按程序報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實施。上級紀委監委制作《指定管轄通知書》,分別送達接受指定的紀委監委和原管轄的紀委監委,上級紀委監委將其管轄的案件指定下級紀委監委管轄的,只需要送達接受指定的紀委監委即可。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指定管轄的意思。現在我國對管轄制度存在價值的誤解,主要表現在管轄規范過于原則,使得指定管轄有些泛濫,引發了許多刑事訴訟管轄的不確定危機。指定管轄著實不應顛覆管轄制度的確定性價值,應謙抑適用,只適用于有必要解決管轄爭議或轉移管轄權的例外情形,且必須滿足嚴格的前提條件,只有這樣,指定管轄才能得到更好地適用。若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在線咨詢網站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