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審需要重新提交證據嗎?
1、人民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新的證據,可以提交新的證據,由雙方在庭審過程中質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庭審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怎么認定民事訴訟再審有新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才符合再審的條件。因此,“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是再審中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如果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只是證明原判決、裁定存在一般瑕疵的,則不應當認定為新的證據。
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對于再審中的新證據作出了細化規定,即“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條文中的基本事實是指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具有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主要內容所依據的事實。再審中新證據的認定具體有以下幾種:
1、新發現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
2、新取得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
3、新形成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無法據此另行提起訴訟。
4、未質證的證據,該證據在原審中已經提交,由于原審法院的原因,未組織質證且未作裁判根據的。